行政处罚的授权机关是特定的国家机关,是享有法律、
行政法规、
地方性法规制定权的国家机关,即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国务院、省级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省会所在地的市和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人大及其常委会。
【法律依据】
《
行政处罚法》第九条规定,法律可以设定各种行政处罚。
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
第十条规定,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
法律对
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规定,行政法规需要作出具体规定的,必须在法律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规定。
第十一条规定,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
吊销企业
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罚。
法律、行政法规对
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规定,地方性法规需要作出具体规定的,必须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规定。
第十二条规定,国务院部、委员会制定的规章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
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前款规定的国务院部、委员会制定的规章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可以设定
警告或者一定数量罚款的行政处罚。罚款的限额由国务院规定。
国务院可以授权具有行政处罚权的直属机构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规定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