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
土地纠纷的类型有哪些
1、发包方与
承包方因履行
承包合同产生的
纠纷。
承包方与发包方签订了30年不变的
土地承包合同后,部分农民在未与发包方
解除合同的情况下放弃土地耕作,外出务工或经营其他产业。
在这种情况下,作为发包方的村集体以终止承包合同为由,收回土地另行发包。
随着国家强农惠农政策的不断出台,土地效益逐渐上升,务工农民陆续返乡,要求继续履行不变的承包合同,耕种其原
承包土地。
此类纠纷,各地均有发生,具有普遍性。
2、
承包期间因
土地流转产生的纠纷。
部分农户将其承包土地转包、转让、出租给他人耕种,自己外出务工。
随着政策调整,原承包人要求收回土地自行耕种,现耕种方不愿退还土地,而土地流转双方往往是口头约定,或虽有书面协议,但协议条款不全或不能匹配土地现值,致使双方在流转期限、出让形式及承包费等问题上产生争议。
3、“机动地”、“开荒地”引发的纠纷。
二轮土地延包时,部分地方按国家政策预留了5%的机动地。
现有农户或返乡农民不顾村集体已与他人签订承包
经营合同的事实,要求承包这些土地,从而引起矛盾。
此外,还有基于对村中荒地开垦权的争夺而引发的纠纷。
4、土地“小调整”和新增人口要地的纠纷。
二轮土地延包后,部分地方为解决人地矛盾,仍坚持“大稳定、小调整”的方案调整土地。
按照法律规定,不允许再调整土地,但现实中仍存在一些希望通过“小调整”调换土地的农户以及希望获得土地的新增人口。
他们无法达成愿望,从而引发纠纷。
5、
土地权属不清的纠纷。
由于撤乡并镇、合村并社以及征用土地的增多,过去无人问津的荒地、荒滩,现在成了“香饽饽”,但由于过去村与村、社与社、个人与个人之间土地权属不清,引发纠纷。
6、嫁出嫁入和户籍“空挂”的承包纠纷。
很多妇女嫁出后失去了土地,而嫁入后又没分到土地,从而造成纠纷。
此外是户籍“空挂”的纠纷,过去一些人为了子女上学或经商便利,将户口落在了城郊的村集体组织,当时约定只要户籍不要承包地,不享受该集体组织的公共福利待遇,现在以户口为由向集体要承包地和征用土地的补偿费。
因此由上述内容可以知道,国家征收农村的土地是需要给予一定的
赔偿的,
赔偿标准一般根据各地的经济水平由各地政府来确定,赔偿范围主要是
征地补偿费、安置费、土地上的附着物及青苗费,如有任何疑问请随时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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