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代位权诉讼中能否不出席应实际情况而定,如果是其申请参加
诉讼,可出于自身意愿不出席诉讼,如果是法院通知其参与诉讼,不出席就会招致
缺席判决。
【法律依据】
《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对
当事人双方的
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
起诉讼。
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
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判决承担
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
权利义务。
前两款规定的第三人,因不能
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
证据证明发生
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