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
合同当事人应履行的
合同义务如下:
1、
出卖人应当履行交付标的物、物的瑕疵
担保、权利的瑕疵担保等义务;
2、
买受人应当履行支付价款、受领标的物、检验标的物等义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一条
当事人签订买
卖房屋的协议或者签订其他
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
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
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
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九十日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五条
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六条
买卖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标的物的名称、数量、质量、价款、
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结算方式、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等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七条
因出卖人未取得
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的,买受人可以
解除合同并请求出卖人承担
违约责任。
法律、
行政法规禁止或者限制转让的标的物,依照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