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分析:
为了达到目的招待对方并给予对方
回扣的,属于
商业贿赂。
《《中华人民共和国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七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财产或者其他手段贿赂下列单位或者个人,以寻求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
(一、交易对方工作人员;
(二、受交易对手委托办理相关事务的单位或个人;
(三、利用职权或者影响交易的单位或者个人。
在交易活动中,经营者可以明确向交易对手或中间人支付折扣。经营者向交易对手和中间人支付折扣的,应当如实记录。接受折扣和
佣金的经营者也应当如实记录。
法律依据: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七条,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下列单位或者个人,以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
(一)交易相对方的工作人员;
(二)受交易相对方委托办理相关事务的单位或者个人;
(三)利用职权或者影响力影响交易的单位或者个人。
经营者在交易活动中,可以以明示方式向交易相对方支付折扣,或者向中间人支付佣金。经营者向交易相对方支付折扣、向中间人支付佣金的,应当如实入账。接受折扣、佣金的经营者也应当如实入账。
经营者的工作人员进
行贿赂的,应当认定为经营者的行为;但是,经营者有
证据证明该工作人员的行为与为经营者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无关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