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规定的民间借贷
担保方的
有效期应当是由保
证人与
债权人协商确定的,但是约定的
保证期间不得早于主
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如果没有约定,则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
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
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
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债权人与
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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