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的双方协商后,交警需要出具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在交通事故中双方
当事人请求自行协商的,交通警察应当当场进行调解,并在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上记录调解结果,由当事人签名,送达当事人。
《道路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二十五条
当事人共同请求调解的,交通警察应当当场进行调解,并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上记录调解结果,由当事人签名,送达当事人。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调解,交通警察可以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上载明有关情况后,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当事人:
(一)当事人对道路
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
(二)当事人拒绝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上签名的;
(三)当事人不同意调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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