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分析:
事实收养与法定
收养一样具有
法律效力,事实
收养关系得到群众、亲友和当地组织的公认,应予认定。那么若是隔代收养,收养
发生纠纷时,应该如何处理案件经过原告A、李x系夫妻关系,婚后生有两子一女,其中长子为小王。2010年3月,小王16岁时,因A的叔父母王甲和曹x夫妻婚后未有生育,经亲友说合,A夫妻同意将长子小王过继给王甲夫妻做养孙子。双方为此订立书面嗣书一份,其主要内容有:小王随叔祖父母王甲、曹x共同生活并由他们抚育成人;王甲、曹x年老后,由小王
赡养;王甲、曹x的财产由小王
继承。协议签订后,小王开始与叔祖父母共同生活,户口、自留地也一并转入叔祖父母户内。叔祖父母年老后及叔祖父去世时,小王均尽了
赡养义务并料理了后事。多年来,A、李x夫妇一直与其次子共同生活,现由次子负责赡养。A夫妻因生病治疗费用较高,造成了生活困难,遂要求小王负担部分
医疗费用。小王在给付A夫妇1400余元后,拒绝继续承担。A夫妇再次索要未果,引
起诉讼。审理结果江苏省海安县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小王被生父母过继给叔祖父母后,与叔祖父母长期共同生活,相互履行了
抚养、赡养义务,尽管其与叔祖父母之间未到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但他们之间的事实收养关系得到群众、亲友和当地组织的公认,应予认定。收养关系成立后,被告小王与生父母之间的
权利义务关系自行终止。现两原告要求被告小王承担赡养义务的请求,尽管值得同情和理解,但于法无据,遂依照有关法律规定驳回了原告A、李x的
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