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卖淫、
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
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公安机关对嫖娼人员可以15日以下
行政拘留,并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
2、既然因嫖娼被处理行政罚款的
行政处罚,在公安机关就有
违法及
处罚的记录,也当然就
有案底。当然,为保护
违法行为人的隐私和基本人权,公安机关是不会向第三人或机构公开或给予查询的,但若有法定的公开、查询的情形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