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这三年期间双方没有联系的情况下,未参与配偶的经营,也未分享因此带来的利益,理论上该
债务不能构成
夫妻共同债务。但有举证该贷款系其
个人债务的义务,如与配偶是否有银行转款等记录,建议保留相关
证据。
2、《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
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