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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质押的风险包括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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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修订 | 2024-02-19
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的风险
(一)估值风险
知识产权因客体的非物质性,及其产生过程的独特性、唯一性,使其价值只有通过评估才能确定。然而,目前我国知识产权评估尚未形成系统化、规范化的体系,价值评估的随意性较大。财政部颁布的《资产评估准则无形资产》和修定的《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虽然规定了无形资产评估的总体标准,但操作性较差,且对于特性差异显著的专利技术、商标和版权等各类知识产权没有制定单独的评估操作细则,缺乏具体的量化标准,评估过程中带有很大的随意性。根据《资产评估准则无形资产》的规定,无形资产的评估方法主要包括重置成本法、收益法和市场法三种,由于三种方法的依据不同,评估结果的差异性也较大。
(二)贬值风险
虽然法律规定知识产权有一定的保护期,如商标权保护期为10年,专利权为20年,著作权为50年,但由于知识产权的经济价值具有不稳定性,随着科学技术不断进步和市场需求变化,一项知识产权很可能在法律保护期满前其经济价值已发生较大减值,甚至完全丧失原本经济价值,这一特点对专利权而言尤为明显。对于知识产权这种因自身特性而产生的风险,商业银行往往难以有效防控。
(三)处置变现风险
与传统的不动产抵押相比,知识产权的流动性较差,因而处置起来相对困难。特别是在现阶段我国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普遍不高、知识产权交易市场狭小的情况下,知识产权的流转范围和交易对象相对有限,且拍卖、转让、诉讼及执行的交易成本较高,处置尤为困难。一旦企业出现经营困难,无力按期偿还贷款,商业银行难以像处置有形资产那样,迅速通过拍卖、转让等方式收回资金。
(四)法律风险
知识产权的专业性较强,在有效性审查、质押登记、风险资产处置等各个环节均有可能出现法律纠纷。我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目前尚不健全,商标专用权和专利本身存在较大的权利不稳定性,权利人的权属与权益的不确定性可能导致权属争议,进而会威胁银行贷款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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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能否作为质押物
在法律层面,知识产权具备抵押贷款资格。具体来说,包括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和著作权等财产权均可作为出质标的物进行处置。这为企业和个人提供了更多的融资方式。
41浏览 2024-06-10
保证金质押中的法律风险包括哪些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保证金质押中的法律风险有哪些 一、保证金质押中的法律风险有哪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5条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金钱以特户、封金、保证金等形式特定化后,移交债权人占有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以该金钱优先受偿。”该条款将保证金质押规定为动产质押的一种,明确了保证金的法律地位,有力地促进了金融机构业务的开展。但是,目前保证金质押在理论和实务操作中存在许多有争议和不规范的做法,致使这一担保形式对银行债权的保障作用大打折扣,给银行维护合法权益带来一定风险。因此,有必要准确掌握保证金质押业务中存在的风险点,采取有效措施予以防范。 1.担保效力不具对抗第三人效力的风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能否对信用证开证保证金采取冻结和扣划措施问题的规定》和最高人民、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执行和金融机构协助执行的通知》中,仅对信用证开证保证金和承兑汇票保证金作了明文规定,对该两种业务的保证金不予扣划,但银行信贷业务中大量存在的保函、备用信用证、住房按揭贷款、汽车消费贷款等业务中的保证金,人民认为这类保证金不具备《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规定的质押“特定化”特征,尤其是开发商承担阶段性保证的住房按揭保证金,其随着每笔住房贷款发放而按比例存入保证金账户,在按揭房屋办理完毕抵押登记后同步释放担保责任,故该保证金账户内的资金处于流动状态,这又与法律要求的“封户”状态不符,因此,人民往往以该保证金不具备动产质押属性故无优先受偿权为由予以冻结、扣划。 2.未与出质人签订保证金质押合同。如建行个人住房贷款业务中,银行与开发商签订了《商品房销售贷款合作协议书》后,没有再行签订《保证金质押合同》,仅在《商品房销售贷款合作协议书》中约定开立保证金账户,在每办理一笔个人贷款时按一定比例存入保证金以提供阶段性担保。但这种约定方式往往得不到人民的认可,可以该账户质押担保性质不明而对账户内的资金进行冻结、扣划。 3.保证金账户使用不规范。例如,以基本结算账户、一般存款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下设的保证金子账户上的资金作为保证金,或是保证金专户内的资金可以自由进出作为生产经营结算使用等。这种作法没有将资金“特定化”,实质是将保证金专户变相作为一般账户使用,一旦被通过执行等方式查出,该保证金专户将被认定为不具有“特定化”的一般存款户,从而银行债权将丧失优先受偿权。 二、防范措施及建议 1.在采用保证金质押方式时,银行应与出质人签订书面质押协议。在协议中对保证金开户行、专户户名、账号、会计核算科目,以及银行就该保证金的优先受偿权等质押事项做出全面详尽的约定,以切实保障银行对保证金的优先受偿权。 2.保证金质押,必须在贷款行(质权人)处开立保证金专户。只有这样,才符合保证金被移交质权人实际占有并控制的法律属性。 3.保证金必须入保证金专户存放。只有进入保证金专户中的资金,才具备了保证金的“特定化”要求,如遇到人民要求扣划的执行要求时,银行可以据此向人民主张享有优先受偿权。但必须说明的是,银行对于人民的执行要求只可进行形式审查,换句话说,即使人民要求扣划承兑汇票或信用证保证金账户内的资金,银行不得予以拒绝,而只能在保证金被扣划后,向执行提出异议申请。 4.保证金专户应与被担保的债权保持对应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五条有关“特户”的规定,建议对企业的每笔信贷业务开设的保证金账户,当该笔信贷业务完成后即撤销相对应的保证金账户。因为如果仅开立一个账户,在每办理一笔信贷业务时存入一笔保证金,业务结束后将保证金转出的做法,有可能被人民认定为该保证金账户内有资金进出,不符合“特户”、“封金”的规定,从而不予认可其保证金的性质。 5.保证金账户内资金的来源必须规范。保证金的来源,应采用从借款人(债务人)或质押人的银行结算账户转入的方式,不得将其销售回笼款由其上下游客户或交易对手处直接转入保证金账户,否则有保证金质押人与存入资金的主体不一致之嫌。 6.保证金专户的使用必须规范。保证金账户内的资金不得用于企业的生产经营,亦不得用于存放保证金以外的其他资金。 7.将保证金质押转为存单质押。相较于保证金账户的灵活性,存单更能固定资金,体现保证金的“封金”特性,更有利于银行主张其优先受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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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包括
知识产权具体包括:1、著作权。公民、法人享有著作权(版权),依法有署名、发表、出版、获得报酬等权利。2、专利权。3、商标权。4、发现权、发明权及其他科技成果权。公民对自己的发明或者其他科技成果,有权申请领取荣誉证书、奖金或者其他奖励。
14浏览 2025-02-11
保证金质押中的法律风险包括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保证金质押中的法律风险包括什么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保证金质押中的法律风险有哪些 一、保证金质押中的法律风险有哪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5条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金钱以特户、封金、保证金等形式特定化后,移交债权人占有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以该金钱优先受偿。”该条款将保证金质押规定为动产质押的一种,明确了保证金的法律地位,有力地促进了金融机构业务的开展。但是,目前保证金质押在理论和实务操作中存在许多有争议和不规范的做法,致使这一担保形式对银行债权的保障作用大打折扣,给银行维护合法权益带来一定风险。因此,有必要准确掌握保证金质押业务中存在的风险点,采取有效措施予以防范。 1.担保效力不具对抗第三人效力的风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能否对信用证开证保证金采取冻结和扣划措施问题的规定》和最高人民、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执行和金融机构协助执行的通知》中,仅对信用证开证保证金和承兑汇票保证金作了明文规定,对该两种业务的保证金不予扣划,但银行信贷业务中大量存在的保函、备用信用证、住房按揭贷款、汽车消费贷款等业务中的保证金,人民认为这类保证金不具备《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规定的质押“特定化”特征,尤其是开发商承担阶段性保证的住房按揭保证金,其随着每笔住房贷款发放而按比例存入保证金账户,在按揭房屋办理完毕抵押登记后同步释放担保责任,故该保证金账户内的资金处于流动状态,这又与法律要求的“封户”状态不符,因此,人民往往以该保证金不具备动产质押属性故无优先受偿权为由予以冻结、扣划。 2.未与出质人签订保证金质押合同。如建行个人住房贷款业务中,银行与开发商签订了《商品房销售贷款合作协议书》后,没有再行签订《保证金质押合同》,仅在《商品房销售贷款合作协议书》中约定开立保证金账户,在每办理一笔个人贷款时按一定比例存入保证金以提供阶段性担保。但这种约定方式往往得不到人民的认可,可以该账户质押担保性质不明而对账户内的资金进行冻结、扣划。 3.保证金账户使用不规范。例如,以基本结算账户、一般存款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下设的保证金子账户上的资金作为保证金,或是保证金专户内的资金可以自由进出作为生产经营结算使用等。这种作法没有将资金“特定化”,实质是将保证金专户变相作为一般账户使用,一旦被通过执行等方式查出,该保证金专户将被认定为不具有“特定化”的一般存款户,从而银行债权将丧失优先受偿权。 二、防范措施及建议 1.在采用保证金质押方式时,银行应与出质人签订书面质押协议。在协议中对保证金开户行、专户户名、账号、会计核算科目,以及银行就该保证金的优先受偿权等质押事项做出全面详尽的约定,以切实保障银行对保证金的优先受偿权。 2.保证金质押,必须在贷款行(质权人)处开立保证金专户。只有这样,才符合保证金被移交质权人实际占有并控制的法律属性。 3.保证金必须入保证金专户存放。只有进入保证金专户中的资金,才具备了保证金的“特定化”要求,如遇到人民要求扣划的执行要求时,银行可以据此向人民主张享有优先受偿权。但必须说明的是,银行对于人民的执行要求只可进行形式审查,换句话说,即使人民要求扣划承兑汇票或信用证保证金账户内的资金,银行不得予以拒绝,而只能在保证金被扣划后,向执行提出异议申请。 4.保证金专户应与被担保的债权保持对应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五条有关“特户”的规定,建议对企业的每笔信贷业务开设的保证金账户,当该笔信贷业务完成后即撤销相对应的保证金账户。因为如果仅开立一个账户,在每办理一笔信贷业务时存入一笔保证金,业务结束后将保证金转出的做法,有可能被人民认定为该保证金账户内有资金进出,不符合“特户”、“封金”的规定,从而不予认可其保证金的性质。 5.保证金账户内资金的来源必须规范。保证金的来源,应采用从借款人(债务人)或质押人的银行结算账户转入的方式,不得将其销售回笼款由其上下游客户或交易对手处直接转入保证金账户,否则有保证金质押人与存入资金的主体不一致之嫌。 6.保证金专户的使用必须规范。保证金账户内的资金不得用于企业的生产经营,亦不得用于存放保证金以外的其他资金。 7.将保证金质押转为存单质押。相较于保证金账户的灵活性,存单更能固定资金,体现保证金的“封金”特性,更有利于银行主张其优先受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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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包括什么
知识产权一般包括著作权(版权)和工业产权,具体如下: 1、著作权(版权)包括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权(作者权);演出、录音和录象作品权(邻接权);计算机软件著作权。 2、工业产权包括专利权(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商标权;地理标志(原产地名称和货源名称);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包括商业秘密。
44浏览 2024-09-14
我朋友现在没有钱用准备将自己的知识产权拿去质押贷款,知识产权质押 风险是什么风险呢
[律师回复] 1)风险项目描述 履约保障比例:指初始交易与对应的补充质押,在扣除部分解除质押后的标的证券及孳息市值与客户应付金额的比值。 履约保障比例=(初始交易标的证券市值+补充质押标的证券市值-部分解质押标的证券市值+标的证券产生的无需支付对价的股东权益)/(初始交易金额+应付利息+违约金(如有))。 公司设置基准警戒线和基准处置线。原则上,标的证券为流通股的,基准警戒线为150%,基准处置线为130%;标的证券为非流通股的(包括限售股、高管锁定股等),基准警戒线为160%,基准处置线为140% 。公司可根据交易要素、融入方情况等,差异化设置警戒线和处置线。 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根据实际出资方与融入方的约定设置履约保障比例。 (2)控制措施 ①履约保障比例达到或低于警戒线时,请您做好提前购回或补充质押等履约保障措施。 ②履约保障比例降至处置线,请您于公司规定时间内向公司提供资金、证券或采取其他方式弥补风险缺口。 2、合约到期监控 (1)风险项目描述 客户股票质押合约到期未按时购回,造成违约处置。 (2)风险指标 ① 股票质押购回交易的客户应于购回交易日13:00前准备足额资金进行购回交易; ②股票质押购回日购回交易日与初始交易日的回购期限不能超过3年; ③客户申请提前购回、延期购回应提前7个交易日向运营管理中心提出申请。 (3)风控措施 ①请您应于购回交易日13:00前准备足额资金进行购回交易; ②股票质押交易购回交易日与初始交易日的回购期限不能超过3年; ③如您需要提前购回、延期购回应提前7个交易日向运营管理中心提出申请。 3、违约风险 (1)风险描述 若投资者发生违约,则会面临违约处置的风险;标的证券价格波动可能导致处置金额的不确定,若标的证券处置所得价款无法补偿应付金额的,我司有权根据业务协议约定就不足部分的债务对投资者进行追索。 若投资者发生违约,我司有权自违约之日起限制投资者在我司开立的账户内资金及证券转出,账户被限制的风险: (2)应对措施 投资者应密切留意履约保障比例的变化及标的证券价格变化,提前做好补充现金、补充股票或提前购回等准备,避免发生违约。 4、提前购回标的证券风险 (1)风险描述 待购回期间,若标的证券发生吸收合并、要约收购、标的证券暂停或终止上市、公司缩股或公司分立等可能严重影响标的证券价值的事件时,投资者面临被动提前购回的风险。 (2)应对措施 投资者应密切留意标的证券的动态,留意公司通过邮件、短信等约定方式发出的交易风险提示,及时准备好充足的资金进行提前购回。 5、政策法规变动风险 (1)风险描述 待购回期间,由于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的变化,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的修改等原因,可能会导致投资者被动提前购回或业务进入终止程序,对存续交易会产生不利影响,甚至造成经济损失。 (2)应对措施 若法律、法规、政策、交易规则的修改导致投资者提前购回或终止业务,投资者应尽早进行提前购回或终止业务,避免错过较为有利的处理时间而造成经济损失。 6、监管和合规风险 (1)风险描述 待购回期间,因外部监管或业务协议要求,投资者的资金使用会受到一定限制,不得用于国家政策或法律法规限制或禁止的领域,不得用于高污染、高耗能和产能过剩等“两高一剩”国家限制行业。若投资者的资金使用情况违背监管机关或协议要求的,我司可根据约定要求投资者提前购回。 (2)应对措施 投资者的资金用途应符合监管机构及业务协议的要求,避免因资金使用情况违背要求而造成提前购回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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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浏览 2024-12-17
质押担保包括的范围包括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质押担保包括的范围包括什么问题解答如下, 质押担保包括的范围有哪些 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物保管费用和实现质权的费用。 按质物不同,质押可分为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我国担保法只规定了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 该财产称之为质物,提供财产的人称之为出质人,享有质权的人称之为质权人。质押担保应当签订书面合同,质押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区别于以往认为质押合同是实践合同的观点,新的观点认为质押合同也应当是诺成合同),质押合同的内容与抵押合同的内容基本相同。 质权分为动产质权和权利质权两种。动产质权是指可移动并因此不损害其效用的物的质权;权利质权是指以可转让的权利为标的物的质权。 动产质押的质权人因保管质物不善使之灭失或毁损的,应承担民事责任,在可能造成灭失或毁损质物时,出质人可以要求质权人将质物提存或提前清偿债务而返还质物,而质权人则可以要求出质人提供相应的担保,出质不提供的,质权人可以对质物拍卖或变卖后用于优先受偿或者与出质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 质权人对权利质押载明兑现日期或提货日期的各种票单日期先于债务履行期的,可以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兑现或者提货,并与出质人协议将兑现的价金或提取的货物用于提前清偿债务或与出质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股票或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财产权出质的,出质人与质人应当在签订书面合同后向证券登记机构或向其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因为没有标示出具体出自的法条,所以大概解释一下吧。在法律上,存续期间指的是合同或者权利的有效期间就是在这个期限之内法定有效或者约定有效。 不知情的第三者是相对于知情第三者而言的。打个比方,知情第三者是指明明知晓一个物品或权利存在法律上的瑕疵,会损害相关人的权益而故意购买。而不知情的第三者是在完全不知晓的情况下实施了同样的法律行为,所谓不知者不怪,在法律上,不知情的第三者不会受到惩罚性的处理,而知情第三者则会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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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括文学产权和工业产权,文学产权主要指著作权(版权);工业产权主要指专利权和商标权。著作权包括著作人身权和著作财产权。著作人身权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著作财产权包括: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
18浏览 2025-02-24
质押担保包括哪些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质押担保的范围有哪些 一、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与数额 被担保的是金钱债权、特定物给付债权还是种类物给付债权等等。被担保主债权的数额,是指主债权以金钱来衡量的数量,不属于金钱债权的,应当明确债权标的额的数量、价款,以明确实行质权时,就质物优先受偿宾主债权的数额。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和数额的规定,主要是为了明确质权发生的依据,同时也确定了质权人实现质权时,应质物优先受偿的主债权范围。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是指债务人清偿债务的时间。质押合同订立并生效后,在主债务人债务清偿期届满前,质权人直接享有的只是占有质物的权利,其优先受清偿的质权虽然已经成立,质权人实际享有的只是期待权,质权人就质物的变价实现其质权,必须等到债务人履行期届满且债务人没有履行债务时才能进行。所以质押合同规定了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就可以据此确定债务人清偿期届满的时间,明确质权人实现质权的时间,保障质权人及时实现质权。 三、质物的状况 质物的状况是指质物的名称、数量、质量与现状。质物的名称是要说明用于质押的动产为何物。因为在债务人履行债务后,质权人须将质物返还给出质人,就是在质权实现时,也要实行质物的变价。所以,为避免于返还质物或实现质权时,就质物的状况发生争议,当事人应当在质押合同中具体明确质物的状况,不仅要说明质物的名称,而且要说明质物的数量、质量与现状。 四、质押担保的范围 质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物保管费用和实现质权的费用。因此,出质人欲适当减轻自己的担保风险,可以与质权人约定仅就主债权或仅就主债权的一部分等内容提供质押担保。 五、质押移交的时间 由于只有当出质人将质物移交于质权人占有时,质押合同才算生效。若质押合同不记载质物移交的时间或者记载得不明确,则质押合同虽已成立,但若债务人或第三人迟迟不移交质物,则质押合同没有生效。因此合同必须明确质物移交的时间,如果债务人或第三人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移交质物,而给质权人造成损失的,出质人应当根据其过错承担赔偿责任。 六、当事人约定的其他事项 出质人与质权人还可以在质押合同中记载其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只要不违反强制性法律规范和公序良俗,均对双方当事人产生约束力。例如,质押合同是否公正,发生争议是否仲裁,质权人占有质物期间的义务等等。出质人和质权人在合同中不得约定在债务履行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时,质物的所有权转移为质权人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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