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是劳动仲裁,可以向人
民法院
起诉。如果是其它仲裁,
当事人就同一
纠纷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1、中华人民共和国
仲裁法第九条 仲裁实行一裁终局的制度。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
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
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2、裁决被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撤销或者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就该纠纷可以根据双方重新达到的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3、第五十八条 当事人提出
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一)没有仲裁协议的。
(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
(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
伪造的。
(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六)
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
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人民法院经组成
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人民法院认定该裁决违背社会
公共利益的,应当裁定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