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分析:
根据破产法的规定,我国
企业破产法适用于
企业法人,包括国有企业法人和非国有企业法人。同时,根据破产法第135条规定,其他法律规定企业法人以外的组织的
清算,属于
破产清算的,参照适用本
法规定的程序。
也就是说,
合伙企业、
个人独资企业等非企业
法人组织的破产不能直接适用新破产法,其属于破产清算的,可参照适用新破产法规定的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二条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
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
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
第一百三十五条其他法律规定企业法人以外的组织的清算,属于破产清算的,参照适用本法规定的程序。
《企业破产法》颁布前整整20年间,只有全民所有制企业或企业法人,能依法通过
破产程序进行清算,除此之外的经济实体,在
经营不善需要退出市场的,是不可能以破产方式达到目的。而依据《企业破产法》第2条、第135条规定,企业法人和企业法人之外的组织只要是破产清算,均可以依照《企业破产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