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
假释的罪犯,除有特殊情形,一般
不得减刑,其
假释考验期也不能缩短。
罪犯
减刑后又假释的间隔时间,一般为一年;对一次减二年或者三年
有期徒刑后,又适用假释的,其间隔时间不得少于二年。
对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减刑、假释,执行原
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的
起始时间,应当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
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被假释的
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由公安机关予以监督,如果没有
刑法第八十六条规定的情形,假释考验期满,就认为原判
刑罚已经执行完毕,并公开予以宣告。
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犯新罪,应当
撤销假释,依照刑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实行
数罪并罚。
在假释考验期限内,发现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假释,依照刑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
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有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假释的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尚未构成新的犯罪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撤销假释,收监执行未执行完毕的刑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