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6日上午,最高人
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民间借贷年利率超过36为无效。在中国司法实践中,普遍使用央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作为裁判中的“银行同类
贷款利率”。此前,民间借贷年利率上限以银行同类同期利率四倍为参照。据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杜万华介绍,随着中国利率市场化改革进程的推进,以基准贷款利率的四倍作为利率保护上限的司法政策的变革势在必行。民间借贷利率上限究竟如何进行调整,采纳何种模式,固定利率上限标准如何予以确定,这一系列审判实践中的问题亟待回答。《规定》有关民间借贷利率和利息的内容主要包括:
1.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或者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
出借人无权主张
借款人支付借期内利息2.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有权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但如果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则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应当被认定无效,借款人有权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3.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4.除借贷双方另有约定的外,借款人可以提前偿还借款,并按照实际借款期间
计算利息。此外,这一部分还对
逾期利率、自愿给付利息以及复利等问题作了规定。黄福佑律师提示:关于24和36两道线,“两线三区”,首先划了第一根线就是民事法律应予保护的固定利率为年利率的24,这是一条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