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当得利与
拾得遗失物的区别是性质不同和确定责任的要件不同。拾得遗失物的法律性质属于
物权问题,而不当得利的法律性质是
债权债务问题。拾得遗失物的
民事责任,按照有关法律的解释,拾得物灭失、毁损,拾得人没有故意,不承担民事责任,而不当得利人的民事责任则以其在主观上是善意还是恶意来区分责任的大小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
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
(二)
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
(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
债务清偿。
第三百一十二条
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
遗失物。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无
处分权人请求
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
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但是,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权利人向受让人支付所付费用后,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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