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上追逃的
执行程序首先,对
犯罪嫌疑人拘留时无法出示
拘留证。公安机关在
刑事立案后,对在逃的犯罪嫌疑人必须先签发拘留证才可以上网通缉。犯罪嫌疑人在抓获地并不一定存在
犯罪行为,因此抓获地公安机关只能依据
犯罪地公安机关已经开出的拘留证对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进行
羁押,不能自行开出另一张拘留证。网络瞬间到达而文书寄送较慢的特点,使抓获地公安机关不得已只能依据拘留证的传真件羁押犯罪嫌疑人,由于系传真件,无法向犯罪嫌疑人出示,成为相对的无证羁押。
其次,犯罪嫌疑人在抓获地关押期间存在不计入
侦查羁押期限的隐患。
刑事诉讼期间是法律规定的司法机关和
诉讼参与人进行刑事诉讼活动时从某一时间起至另一时间止的一段期限,对拘留期间的计算当然是从其被关押到看守所时开始计算。抓获地公安机关羁押犯罪嫌疑人时由于没有正式的拘留证,部分公安机关认为计算
羁押期限的起始点应当是犯罪嫌疑人被带回犯罪地公安机关的时间,在抓获地公安机关被关押的这段时间对犯罪嫌疑人而言既被限制了人身自由又可能不被计算进羁押期限。有人提出犯罪嫌疑人在抓获地关押期间应当适用
刑事诉讼法中在途时间的规定,被犯罪地公安机关羁押之前都应当视为在途时间予以扣除。
再次,犯罪嫌疑人
被拘留后,不是所有的抓获地公安机关都在24小时内进行讯问,告知其
诉讼权利并通知
家属。由于犯罪嫌疑人被羁押期限开始计算,上述权利理应依法享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