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计件收费
(一)不涉及
财产关系的,实行计件收费,每件收取1000-10000人民币;
(二)涉及财产关系的,实行按
标的额比例收费,具体依照以下比例分档、累计收取;50000元以下的(不含
本数)1000-3000元50000元以上500000元以内6-5500000元以上1000000元以内5-41000000元以上5000000元以内4-35000000元以上10000000元以内3-202000000元以上2-1。
二、
代理申诉案件实行计件收费,每件1000-6000元。进入
再审程序后,未代理过
一审或
二审的,按各类
诉讼案件的收费标准收取;原代理过一审或二审的,则按收费标准减半收取。
三、计时收费计时收费适用于上述全部法律事务,计时收费应按办理法律事务的有效时间计算,包括向委托人提供
法律咨询、
调查取证、查阅有关资料、起草诉讼文书和法律文件、出庭、参与调解和谈判、代办各类手续和
律师办案在途时间等。律师办理法律事务计费工作时间的计算规则由省律师协会另行制定,报省司法厅审核后执行。律师个人的计时收费标准由律师事务所根据。律师的执业年限、服务能力、社会信誉等因素原则上按每人每小时500元以内自定,并报主管的司法
行政部门、物价部门备案;确需超过500元的,由律师事务所向省律师协会申报,经审核同意后报省司法厅备案。
四、以上各项标准,除另有指明外,均指诉讼案件一审的收费标准。未办理一审而办理二审的,按一审标准收取;曾办理一审又办理二审的,按一审标准酌减收取;执行案件,按照一审或二审的收费标准收取;
发回重审的案件,按一审或二审标准酌减收取。
五、国家级、省级贫困县(区)的
律师服务收费可按本标准酌情下浮,但下浮幅度不得超过本标准下限的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