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以
非法占有为目的”:1明知没有还款能力而大量透支,无法归还的。2肆意挥霍透支的资金,无法归还的。3透支后逃匿、改变联系方式,逃避银行
催收的。4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还款的。5使用透支的资金进行
违法犯罪活动的。6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归还的行为。恶意透支: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
数额较大”,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
数额巨大”,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
数额特别巨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