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易程序三个月审结,普通程序六个月审结。
①简易程序
人
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
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
②普通程序
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③当庭宣判的,应当在十日内发送
判决书;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发给判决书。
《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一条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
第一百四十九条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1、原告
起诉;
2、法院受理后将
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
3、被告在十五日内提交
答辩状,法院在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送达原告如果被告不提交答辩状,不影响审理;
4、决定
开庭审理的案件,法院在三日前通知
当事人并公告;
5、法庭调查阶段包括:当事人陈述;告知证
人的权利义务,
证人作证,宣读未到庭的
证人证言;出示
书证、
物证和视听资料;宣读鉴定结论;宣读勘验笔录;
6、法庭辩论包括:原告及其
诉讼代理人发言;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答辩;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或者答辩;互相辩论。法庭辩论终结,由审判长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后顺序征询各方最后意见;
7、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8、判决宣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