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播他人隐私属于
侵犯名誉权的
违法行为。
在我国现行法律中,民事权益范围中包括了隐私权,下列行为可归入
侵犯隐私权范畴:
1、未经公民许可,公开其姓名、肖像、住址和电话号码;
2、非法侵入、搜查他人住宅,或以其他方式破坏他人居住安宁;
3、非法跟踪他人,监视他人住所,安装窃听设备,私拍他人私生活镜头,窥探他人室内情况;
4、非法刺探他人财产状况或未经本人允许公布其财产状况;
5、私拆他人信件,偷看他人日记,刺探他人私人文件内容,以及将他们公开;
6、调查、刺探他人社会关系并非法公诸于众;
7、干扰他人夫妻性生活或对其进行调查、公布;
8、将他人婚外性生活向社会公布;
9、泄露公民的个人材料或公诸于众或扩大公开范围;
10、收集公民不愿向社会公开的纯属个人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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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未经他人许可,私自公开他人的秘密。
发生
侵犯隐私的情况之后,受害者应当通过以下途径来维权:
1、
报警;
2、搜集相关的
证据;
3、给
侵权者发函,要求其停止侵权;
4、向法院提
起诉讼进行索赔。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
名誉权】
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
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第一千零二十五条【名誉权的限制】
行为人为
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影响他人名誉的,不承担
民事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捏造、歪曲事实;
(二)对他人提供的严重失实内容未尽到合理核实义务;
(三)使用侮辱性言辞等贬损他人名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