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离婚一个月冷静期过了没有去,会视为撤销
离婚登记申请,需要重新申请。
在
离婚一个月冷静期过后,双方应当在冷静期满30日内共同到
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
离婚证,否则视为撤回申请。
如果在离婚冷静期间已有一方向婚姻
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的,那么,如果一方再次想离婚的,只能再次和对方协商,到婚姻登记离婚重新申请办理离婚登记,或者到对方所在地的法院提起
离婚诉讼。
夫妻双方
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
离婚协议,共同到有
管辖权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现场填写的《离婚登记申请书》。婚姻登记员按照《婚姻登记工作规范》有关规定对
当事人提交的上述材料进行初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向当事人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持本人有效
身份证件和《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遗失的可不提供,但需书面说明情况),向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并亲自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
经婚姻登记机关核实无误后,发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确认单》,并将《离婚登记申请书》、《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与《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确认单(存根联)》一并存档。
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
期限届满的日期),双方当事人应当持《婚姻登记工作规范》规定的证件和材料,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