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
放款人应当按照“
贷款人”予以理解,即:通常所称呼的
债权人。依据《
民法典》201条、贷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数额发
放贷款,给
借款人造成损失的,应当
赔偿损失。那么和小贷公司签了
借款合同没拿到钱是会有相应的补偿的。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数额接收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数额支付利息。因此,贷款人签订了借款合同,约定给借款人发放借款,但是贷款人未履行该义务,这并非以
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占有借款人的财产,不构成诈骗罪。而系
民事纠纷。贷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数额发放借款给借款人造成损失的,借款人可以
起诉,要求其赔偿损失。但是必须强调一点,借款人必须证明自己的损失与贷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发放贷款存在因果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