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依照我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
确权的权利主体为乡级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也就是说只有乡级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才具有确认所有权和
使用权的权力。
2、第十三条 依法登记的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第十六条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
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3、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
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
法院起诉。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
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