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贷款的
担保人,要承担以下
担保责任:
1、作为一般
保证责任保
证人的,享有先诉
抗辩权。即保证人在
债务人的财产经
法院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前,对
债权人可以拒绝承
担保证责任。
2、作为连带保证责任保证人的,与债务人承担同一的还款责任,不享有先诉抗辩权。即不论债务人是否有财产,是否经过法院强制执行,保证人都有义务承担保证责任,向债权人偿还欠款。
3、以特定财产(房产等)设定
抵押提供担保的,在债务人不履行义务时,信用社可以申请法院拍卖、变卖该财产,以财产变价款优先受偿。
《
担保法》第十七条
当事人在
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
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
保证。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
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
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得行使前款规定的权利:
(一)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的;
(二)人
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
执行程序的;
(三)保证人以
书面形式放弃前款规定的权利的。
第十八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
承担连带责任的,为
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第三十三条 本法所称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本法第三十四条所列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
法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
抵押人,债权人为
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
抵押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