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分析:
1、
民事执行程序中的
债务人通常具有清偿能力,但拒不
履行义务,所以需要
强制执行。而
破产程序中的债务人已无清偿能力,不能对
债权人履行全部义务,故须以破产方式公平解决
债务清偿问题。在民事执行中,强调债务人自动履行和债权人主动
行使权利,而在破产程序中,因个别债权人的单独执行或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的自动履行违背对全体债权人公平清偿的原则,反为法律所禁止。
2、民事执行是为
申请执行的个别债权人的利益进行的,
破产清算则是为全体债权人的利益进行,前者的目的只为债的个别清偿,而后者则更强调清偿在债权人间的公平,解决多数债权人之间因债务人财产不足清偿而发生的矛盾。
3、破产是对债务人财产
法律关系的全面
清算与执行,
破产宣告后,破产人为
企业法人的,将终结其商事经营活动,并使其丧失
民事主体资格。而民事执行的范围则仅限于与所执行
债务相关的财产,且不涉及民事
主体资格问题。此外,民事执行的对象范围广泛,既包括对财产的执行,也包括对行为的执行,而破产程序中执行的对象仅为财产。
另一方面。破产制度与民事执行制度又有着密切的关系。两者都是依法进行的、以实现债权为目的的具有执行性质的程序,其最初产生原因与设置目的主要是为了保护债权人。利益,在许多具体程序规定上两者也有相通之处。所以,《
企业破产法》第四条规定:“破产案件审理程序,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
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