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夫妻一方在婚前支付全部房款,将
房屋产权登记在一方名下,并在婚前已经取得
房屋产权证,那么该房产在婚后增值的部分,若是因为市场行情而自然增值,就应当属于“自然增值”,其增值部分认定为房产方的
个人财产。
2、夫妻一方在婚前支付首付款并
按揭贷款付完全部
购房款,并将房屋产权登记在自己名下,婚后以
夫妻共同财产还房贷,共同
还贷款项对应的增值部分如何计算,以夫妻双方
还贷额占全部房款的比例来确定分割比例。
3、夫妻一方在婚前签订
购房合同,支付首付款并
按揭付完全部房款,但是婚后取得
房产证,房产只登记在支付首付款一方名下,婚后夫妻共同财产还房贷,与前述第二项
处理方式一样。
4、一方婚前所购买的房屋,另一方在婚前或者婚后在房产证上“加名”,该房产的增值部分,理所当然地成为夫妻共同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