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身安全保护措施的申请由
受害人经常居住地、加害人经常居住地或
家庭暴力行为发生地的人
民法院受理。两个以上同级人民法院都有
管辖权的,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
管辖。申请
人身安全保护令应当以书面方式提出;书面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申请人向申请人或者
被申请人居住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交申请书,申请书的内容要包括明确的被申请人,具体的请求以及阐述
当事人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
二、申请
人身保护令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有明确的被申请人;
2、有具体的请求;
3、有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情形。受害人因客观原因无法自行申请的,由受害人
近亲属或其他相关组织代为申请。相关组织和国家机关包括受害人所在单位、居(村)委会、庇护所、妇联组织、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等。
三、申请人身安全保护措施的
证据,可以是伤照、
报警证明、
证人证言、社会机构的相关记录或证明、加害人
保证书、加害人带有威胁内容的手机短信等。申请人身安全保护措施的裁定,无需交纳任何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