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免责。明知是
借名贷款还
放款,实际审查的银行工作人员容易触犯违法发
放贷款罪,承担
刑事责任。尚未达到
刑事处罚标准的,也将面临相应的
行政处罚。银行明知是借名贷款仍发放贷款,应当由实际用款人承担还款责任,名义
借款人不用承担还款责任,银行职员在公安机关所做笔录可作为
证据采信,相应
担保也应认定为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条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
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
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的,依照前款的规定
从重处罚。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
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关系人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商业银行法》和有关金融
法规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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