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是不可以破产的,因为其不具有
法人的资格。合伙企业解散后,财产清偿顺序是
清算费用和职工
工资、
社会保险费用、法定
补偿金等。根据相关法律规定,
普通合伙人对
合伙企业债务承担
无限连带责任。
《
合伙企业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
有限合伙企业。
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
合伙人对合伙企业
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本法对普通合伙人承担责任的形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
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
认缴的
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第八十九条
合伙企业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和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以及缴纳所欠税款、清偿
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分配。
第九十条
清算结束,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在十五日内向企业
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申请办理合伙企业
注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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