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订立合同主体不合格,表现为:
无
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合同且
法定代理人不予追认的,该
合同无效,但有例外:
纯获利益的合同和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需追认,合同当然有效;
代理人不合格且相对人有过失而成立的合同,该合同无效;
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法定
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且相对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该合同无效。
2、订立
合同条款内容不合法,表现为:
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
违反社会
公共利益的合同,无效;
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三人利益的合同,无效;
以合法形掩盖非法目的合同,无效;
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的合同,无效。
但有两例外:
事后经权利人追认的,有效;
事后取得处分权的,有效。
3、意思表示不真实的条款,即意思表示有瑕疵,如:
一方以
欺诈、
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