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刑事拘留只有在紧急情况下才能采用。
只有在紧急情况下,来不及办理
逮捕手续而又需要马上剥夺
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的人身自由的,才能采取
拘留;如果没有紧急情况,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有时间办理逮捕手续,就不能先行拘留。
2、刑事拘留是一种剥夺公民自由的
强制措施。
与
拘传、取保候审、
监视居住相比较,拘留的特点在于完全剥夺公民人身自由,而非限制公民人身自由。就剥夺公民自由而言,拘留与逮捕具有相似性,都属于
羁押的一种,因而也只有在确有必要时才能采用。
3、刑事拘留是一种临时性措施。
拘留的期限较短,随着
诉讼的推进,拘留要及时予以变更,或者转为逮捕,或者变更为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或者释放
被拘留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