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村民建住宅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占用
一般耕地建住宅的,应当依法办理用地手续。
村民建造住宅的流程如下:
1、建房户向村委会申请建房,填写建房申请表;
2、村委会审批,签署意见加盖公章;
3、向乡建办提出申请,镇政府进行初审;
4、乡建办工作人员实地踏看,同意建房;
5、到乡建办领取房屋建设申请表;
6、经乡建办签字同意;
7、乡主管领导签字盖章,核实同意;
8、交县规划建设局,报县级机关联合审批;
9、县国土资源局收取建房
保证费用,核发建设工程许可证
10、镇政府现场查验,实行建设全程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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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核发建房竣工验收合格证,建房户领取
产权证。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
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