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婚后
还贷部分属于
夫妻共同财产。但
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我国法律明确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
买卖合同,以
个人财产首付款,婚后共同还贷,登记于首付款方名下的,共同还贷部分为夫妻共同财产,如
离婚时对房产归属协议不成,确认房产归登记方的,共同还贷、婚后增值部分,应由登记方对另一方予以相应补偿。
2、法律依据:《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
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八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
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
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
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