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关系和
劳务关系的区别如下:
(1)主体不同。劳动关系的主体是确定的,即一方是用人单位,另一方必然是
劳动者。而劳务关系的主体是不确定的,可能是两个平等主体,也可能是两个以上的平等主体;可能是
法人之间的关系,也可能是自然人之间的关系,还可能是法人与自然人之间的关系。
(2)关系不同。劳动关系两个主体之间不仅存在
财产关系即经济关系,还存在着人身关系,即行政隶属关系。也就是说,劳动者除提供劳动之外,还要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服从其安排,遵守其规章制度等。劳动关系双方
当事人,虽然法律地位是平等的,但实际生活中的地位是不平等的。这就是我们常说的用人单位是强者,劳动者是弱者。而与劳动关系相近的劳务关系两个主体之间只存在财产关系,或者说是经济关系。即劳动者
提供劳务服务,用人单位支付劳务报酬。彼此之间不存在行政隶属关系。
(3)劳动主体的待遇不同。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除获得
工资报酬外,还有保险、福利待遇等;而劳务关系中的自然人,一般只获得
劳动报酬。
(4)适用的法律不同。劳动关系适用《
劳动法》,而劳务关系则适用《
民法典》的合同编。
(5)合同的法定形式不同。劳动关系用
劳动合同来确立,其法定形式是书面的。而劳务关系须用
劳务合同来确立,其法定形式除书面的以外,还可以是口头和其他形式。
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
书面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