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个人为进行
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实施
合同诈骗的,或者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以实施合同
诈骗犯罪为主要活动的,应认定为个人
犯罪(2)国有或者集体企业租赁给个人经营的企业,承租人利用企业名义诈骗的,应认定为个人诈骗。
(3)国有或者集体企业为个人提供
营业执照,名为集体实为个人的企业,企业人员以企业名义进行合同诈骗的,应以个人诈骗论。
(4)没有资金、场地、
从业人员等有名无实的皮包公司,利用合同诈骗的,应以个人诈骗论。
(5)被挂靠企业提供营业执照,而由挂靠人员自筹资金、自主经营、自担风险的挂靠企业,实施合同诈骗,应认定为个人诈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