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未完全履行
出资义务即转让
股权,导致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
1、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适用《
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19条规定:“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
受让人对此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公司请求该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受让人对此
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公司
债权人依照本规定第13条第2款向该股东提讼,同时请求前述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根据该条规定,
被执行人未履行出资义务即变卖股权,且新股东知道或应当知道的,新股东亦应对此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