诈骗罪是常见的
经济犯罪,常有朋友在问,实施了诈骗行为后,如果
犯罪嫌疑人将诈骗的钱退回给
受害人,是否可以
减刑?
诈骗罪指以
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
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当犯罪嫌疑人实施了诈骗行为,主动退还
诈骗金额给受害人的,应在提出退回的同时期望受害人出具谅解书,主动退赔和获得谅解,是法定
从轻处罚情节。这里要注意的是,有经济能力的情况下,退赔应该全部退赔。
此外,如果尚未到案或者接到公安机关
传唤的电话,应该
主动投案,积极配合公安机关破案,彻底悔罪,如实交代问题,以获得
自首的认定。如果是
共同犯罪,交代问题应该交代自己参与的以及自己知道的同案参与的全部罪行。另外,如果有其他案件的线索,可以提供给公安机关,协助破案,以期获得
立功表现。
自首和
立功,是法定
减轻处罚情节。
《最高人
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
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诈骗公私财物虽已达到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较大”的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
行为人认罪、悔罪的,可以根据
刑法第三十七条、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不
起诉或者免予
刑事处罚:
(一)具有法定从宽
处罚情节的
(二)
一审宣判前全部退赃、退赔的
(三)没有参与
分赃或者获赃较少且不是
主犯的
(四)
被害人谅解的
(五)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