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申请书应当载明的事项有:
1、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基本信息。包括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姓名、地址、法定
代表人或负责人的姓名、
登记机关、联系方式等;
2、申请的目的。例如,是要求人
民法院裁定
债务人重组,还是要求人民法院宣布债务人
破产清算;
3、申请的事实和理由。申请的事实和理由是指破产原因的事实和
申请破产的法律理由。债务人申请的,应当说明不能清偿到期
债务的原因和事实,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债权人申请的,应当说明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事实和理由;
4、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规定的其他事项。其他事项主要限于申请人可以提交的内容,不得扩展到申请人不能提交或者难以提交的内容。具体内容由人民法院在具体破产申请中决定,当然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
企业破产法》的明确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条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应当提交破产申请书和有关
证据。
破产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
(二)申请目的;
(三)申请的事实和理由;
(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载明的其他事项。
债务人提出申请的,还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职工安置预案以及职工
工资的支付和
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