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道路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46条第2项的规定,划分了
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的责任等级,却并没有规定具体的
赔偿比例。在实践中,有些
保险合同条款中,规定了主要责任、次要责任的赔偿比例和赔偿范围,但各保险公司的规定各不相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在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基础上,对
交通事故的赔偿责任进行了较为粗略的划分:
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
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
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
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
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扩展资料:《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关于交通事故主要责任和次要责任的划分:
第四十六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
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
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
(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三)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
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
无责任。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省级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有关法律、
法规制定具体的道路
交通事故责任确定细则或者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