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
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
涉外离婚案件,只要一方是中国境内居住的人,不管是对居住在中国境内还是在境外的被告提起的
离婚,中国法院都有
管辖权。涉外离婚案件,居住在中国境内的配偶,无论是对居住在中国境外的外国人,还是居住在外国的中国籍公民,提起的
离婚诉讼都由原告住所地或
经常居住地的中国法院受理,均适用我国
民法典。具体如下:1.涉外离婚案件,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我国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的人
民法院都有权
管辖。如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
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我国人民法院有权受理。如果双方均为出国人员,一方向人民
法院起诉离婚的,应向出国前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2.涉外离婚案件,在国内
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
当事人向我国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受理。3.在海外结婚并定居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我国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受理。4.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5.中国公民和外国人在我国境外要求离婚的,当地法院是否受理,由该法院依其内国法决定。6.涉港、澳、台的离婚案件的管辖,可比照涉外案件处理。7.双方当事人均为外国人或无国籍人在中国要求离婚,如果双方的婚姻缔结地是在中国,我国法院有管辖权。如果双方的婚姻缔结地在国外,我国法院一般不受理;如果双方达成
离婚协议的,我国法院可以受理管辖。但需要说明的是,当事人双方的所属国是否承认第三国法院出具的
民事调解书,不承认的,最好不要在中国来办理离婚,双方国家都承认的情况下,可以在中国来办理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