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财产不属于
破产财产:
1、
债务人基于仓储、保管、加工
承包、委托交易、代销、借款、寄存、租赁等
法律关系占有、使用别人财产;
2、
抵押品、留置物、出置物,除权利人放弃优先受偿权或者优先偿还被
担保债权的剩余部分外;
3、保险金、
赔偿金、赔偿金等代位物在
担保物灭失后产生;
4、依法有优先权的财产,除权利人放弃优先受偿权或者优先偿还特定债权的剩余部分外;
5、在特定物买卖中,尚未转移占有但相对人已完全支付
对价的特定物;
6、尚未办理
产权证或
产权转让手续但已交付给买方的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
企业破产法》第七条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
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
破产清算申请。
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
债务,
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
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
申请破产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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