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分析:
1、
行政复议机关进行行政复议,应当按照《
行政复议法》所规定的以下受案范围进行:对
行政机关作出的
警告、罚款、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责令停产停业、
暂扣或者
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
吊销执照、
行政拘留等
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对行政机关作出的
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
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等。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
申请行政复议:
(一)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二)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
(三)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
(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
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