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分析:
保险公司作为被告方和法定的
赔偿义务主体,应承担原告方即交通事故受害者的
鉴定费用和案件的
诉讼费。
1、《
保险法》第六十六条规定:“责任保险的
被保险人因给第三者造成损害的
保险事故而被提起
仲裁或者
诉讼的,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者
诉讼费用以及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除合同另有约定外,由保险人承担。”
2、该条虽然允许
合同当事人约定诉讼费等费用由谁承担,并以此约定优先,但是该约定只能适用于
保险合同的
当事人,交强险是法定险,从立法设计来看,其保护的利益核心是不特定的事故第三者
受害人,其订约的目的就是为了使事故受害人迅速、直接获得保险合同确定的保障,此类诉讼的提起,正缘于保险公司怠于行使人身
损害赔偿义务,因此,该约定对受害者没有任何的约束,作为对违背立法原意的惩罚,理应由保险公司买单。
3、国务院《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诉讼费用由
败诉方负担,
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在投保人和保险人之间,在交强险范围内保险人承担的是法定
赔偿责任,作为败诉方理应承担受害者的鉴定费和案件的诉讼费。在第三者商业险的范围内,保险公司承担的
合同责任、保险人承担的赔偿责任是一种替代赔偿责任,因此投保人因侵害行为给受害者造成的人身和
财产损失应有保险公司承担。
4、另外《保险法》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是一般法和特别法的关系,《诉讼费用交纳办法》作为特别法要优先适用。“保险公司以受害人对损害的发生存有过错或者根据保险合同中约定的免除责任、减轻责任条款,主张减轻或免除其责任的,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保险公司作为被告方和法定的赔偿义务主体,应承担原告方即交通事故受害者的鉴定费用和案件的诉讼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