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到限制、
拘留、
有期徒刑、无期
徒刑的
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督规则,接受教育改造,确实有悔改表现,或者有
立功表现,可以
减刑的
重大立功表现之一,应减刑:
(1)阻止他人重大
犯罪活动的;
(2)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的检举,被证实的;
(3)发明创造或重大技术创新的;
(4)在日常生产中舍弃自己救人的;
(5)在防止自然灾害或排除
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6)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
管制,
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
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
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
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
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不管是什么罪,只要符合减刑的相关条件,都可以减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