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物权的物上代位性,是指担保物权的效力及于
担保财产因损毁、灭失所得
赔偿金等代位物上。如果担保期间,担保财产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等,担保物权人可以就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
补偿金等优先受偿。
一、怎样确认设定船舶
抵押权的效力
船舶抵押
合同的效力主要指船舶抵押权的效力,分为对内和对外效力。
一、船舶抵押权的对内效力
1、船舶抵押权
担保债权的范围,它所反映的是船舶抵押权担保性的效力,其担保范围除贷款债权本身外,还扩及其利息,迟延支付利息及实现抵押权的费用等。
2、船舶抵押权标的物的范围,它所反映的是船舶抵押权
物权性的效力,是指抵押权效力所及于的客观对象。
二、船舶抵押权的对外效力
1、船舶抵押权对被
抵押船舶
处分权的影响,
抵押权人只是在
债务人不履行
还贷义务时,有权就被抵押船舶的拍卖或变卖价值优先受偿,在此之前,船舶所有人(
抵押人)仍可利用船舶进行处分和收益,即抵押权效力并不及于船舶的处分权。
2、船舶抵押权对船舶租赁的影响,船舶
承租人的租赁权并不因设定抵押受到影响;如果船舶抵押设定在先、船舶租赁设定在后的,根据物权优先于债权的一般原则,船舶抵押权人主张实现其抵押权时,除另有约定外,船舶租赁关系应予以解除。
3、船舶抵押权不受其主
债权转移的影响。
二、担保债权优先性限制有哪些
1、享有优先受偿权的担保物权必须成立于法院受理破产案件之前;
2、担保物权人负有
申报债权的义务;
3、担保物权须经法院审查确认;
4、在担保物权人未占有担保物的情况下,其担保物权的行使首先应向
破产管理人主张,取得对担保物的占有后再行使其权利。
三、
抵押物灭失债权如何实现
抵押担保期限,抵押物灭失,抵押权并不当然消灭,抵押权人可以按照原抵押权的顺位就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优先受偿;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相当于抵押财产的形式变换,原来的抵押人继续按照原来的抵押权顺位成为优先受偿人就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