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的终止情形有:
1.一方或双方
当事人死亡。若是委托
人死亡,委托事务的处理对其已无意义,同时委托人也无从对委托事务指示,加以关注;而若
受托人死亡,则委托人对受托人的能力与经验的依赖落空,委托事务也无从继续进行。因此,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死亡的,委托关系应终止。
这里的死亡包括自然人的死亡和
法人的死亡。自然人的死亡有真实死亡和
宣告死亡两种;法人的死亡即指法人的终止。
2.一方或双方丧失
民事行为能力。这是指当事人原有
行为能力而后来因某种原因(例如患有精神病)而丧失行为能力。
该
委托合同终止如果损害受托人利益的,在委托人的
继承人、遗产管理人或者
清算人承受委托事务之前,受托人应当继续处理委托事务。
一、委托合同的报酬规定有什么
委托合同的报酬规定有:
1.明确约定报酬的支付方式,以现金支付或是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
2.明确约定报酬的支付时间,在完成委托事务后,委托人应支付约的报酬给受托人。同时,委托人还应支付给受托人在委托事务处理中垫付的相关必要费用。
3.明确约定委托事务但因受托人的过失而未能完成,委托人可以不支付报酬或是就已经完成的部分给予相应的报酬。
二、委托合同有什么
法律特征委托合同的法律特征:
1.建立在委托人与受托人的相互信任基础上。委托人之所以选定受托人为自己处理事务,是以他对受托人的办事能力和信誉的了解、信任为基础的;而受托人之所以接受委托,也是出于愿意为委托人服务,能够完成委托事务的自信,这也是其基于对委托人的了解和信任。
2.标的是处理委托事务。委托合同是
提供劳务类合同,其标的是为劳务,这种劳务体现为受托人替委托人处理委托事务。关于委托事务的范围,
民法典并没有将委托事务限于
法律行为,因而解释上应不限于法律行为。
3.受托人以委托人的名义和费用处理委托事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