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整与重组的区别在于以下内容:
1、定义不同。重组不是一个严谨的法律概念,而是一个约定成俗的称谓。重整,是一个严谨的法律概念,其法律依据在于明文规定,其内涵、程序、效率、后果均由法律明确规定。
2、自主性不同。重组是由于没有法律框架约束,股东、
债权人之间的协商都是自愿的,没有任何强制。比如,谈判的时间、债权人的清偿率等等,均是自由确定的,没有法定约束。重整,由法院主导,属于法庭内的重整,受到法律框架的约束。比如债权人的清偿顺序,重整时间等必须按照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
企业破产法》第七十条
债务人或者债权人可以依照本
法规定,直接向人
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进行重整。
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
破产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债务人或者
出资额占债务人
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
出资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十九条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应当自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六个月内,同时向人民法院和
债权人会议提交重整计划草案。
前款规定的
期限届满,经债务人或者管理人请求,有正当理由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延期三个月。
债务人或者管理人未按期提出重整计划草案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