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分析:
复议机关作出
行政复议决定的期限一般为六十日;但是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复议人员向其负责人申请,可以适当地延长,但是负责人可批准延长的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十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复议法》
第三十一条: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
行政复议期限少于六十日的除外。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
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十日。行政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应当制作行政复议决定书,并加盖印章。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
法律效力。
第三十二条:被申请人应当履行行政复议决定。被申请人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复议机关或者有关上级
行政机关应当责令其限期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