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解散时,应当由全体
合伙人共同
清算。也可以按照程序指定合伙人或者聘任第三人,进行清算。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未经依法清算的企业,不能注销。
《
合伙企业法》第八十六条
合伙企业解散,应当由清算人进行清算。
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可以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后十五日内指定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
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其他
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
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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